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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何子豪律师 电话:13418470656 文编字:民000017
何子豪律师认为,借贷合同成立后,贷款方应当及时放款,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和利息。借款方违约时,要注意以下问题:
1、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,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,对违约使用的部分,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。情节严重的,在一定时期内,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。
2、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,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,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.借款方提前还款的,应按规定加(减)收利息。
3、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,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,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.情节严重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当然,如果贷款方没有及时放款,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贷款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:
1、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,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,付给借款方违约金.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。
2、银行,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,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,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。情节严重的,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何子豪律师联系方式
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何子豪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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