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法律问题}} 纪委处罚“窜了味”
浙江遂昌县濂竹乡治岭头村村民周兴宝,男 65岁 文盲。1994年12月8日,在遂昌县黄金公司招标会上,发包遂昌县濂竹乡小金矿范围内的地名,黄石玄村猪槽坑710铅锌矿项目,周兴宝在招标会上中标,并当场交了押金五千之后,签订了自费探采合同,并交了95年承包款6万元和96年8万元。
1996年濂竹乡党委书记谭四隆将上述矿山。发包给四人帮时期的造反派头头陈林彪,同年3月陈又叫张劲松与周兴宝签订了转包合同,为陈林彪开采。为期一年承包款17万元。指责周兴宝转包给张劲松,是承包中介人,以违纪吸款被没收,其中4万元违纪款是张劲松代交的,共9万元。
2006年6月16日再上访,纪委副书记罗小平,雷永根等人又以合同非法处理,合同法第四条: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
1996年6月,遂昌县纪委监察局主任雷永根,派车把周兴宝抓取羁押了两天两夜,不得睡觉,轮流审问,指责周兴宝行贿而取得承包权,担保,哄周兴宝用存单作担保,并保证查清事实后,如数归还。为表清白,6月18日晚上12点,押周兴宝回家交出了五万元存单作未行贿担保,殊不知,12月27日,纪委批发文件让濂竹乡干部签字,领走了存单五万元,违纪款是指党组织党员干部周兴宝是农民不在此范围内。2006年又以合同非法处理。以权代法,任意妄为,强掠敲诈,逐级上访到中央又转回省,市,到县,泥牛入海,此怨何处申诉?上天无路,入地无门,能否得解?!党的有错必纠政策在哪里???遂昌是否独立王国?将错就错既错不纠党内是否还有刚正不阿的官员为党纠错惠民息冤?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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